[5]我国著名程序理论专家陈瑞华教授在其《程序正义理论》一书的序言中曾非常精辟地写道:相对于那些获得利益、赢得诉讼的一方而言,那些失去利益或败诉的一方对程序的公正性更加重视,并经常以程序不公正为由,挑战司法裁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贸易联合会组织自己的员工在运输公司门口鼓动罢工,运输公司以贸易联合会的行为构成引诱违约的侵权为由起诉,[4]地方法院给贸易联合会颁发禁令。[4] 引诱违约(induce a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在鼓动罢工或纠察(picketing)过程中,由一名或多名雇员或其他人在雇主的企业门口向进出者及公众宣传劳资纠纷或通知罢工,鼓动雇员罢工,促使顾客拒绝与雇主交易,或表达工会代表雇员的愿望。
因此,自由权和社会权的二分法只是相对的,各基本权利的性质都具有综合性的特征,社会权固然有天然的‘自由权侧面,而传统自由权也逐渐生出‘社会权侧面的性质来。我们以被称之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19]为样本,做一番沙盘推演。对于该规范,至少可以从两个面向理解。[19]该案全称为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总第73期。[11] 虽然荷兰宪法第120条规定,法院无权裁决议会所颁布的法令以及签订的条约是否合宪 ,但第94条同时规定,如果荷兰王国的一项国内立法与对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组织的决定相冲突,该项立法不得实施。
中国宪法权利属弱间接水平效力模式。[10]此外,在2002年审理的百事可乐公司诉当地联合会案中[6],法院也沿袭了这种路径,明确宪章被视为法院发展加拿大法律的指导。二则,缺乏对基本与内生问题域中相关概念的研究,就不能为扩展性与实践性问题域的相关研究提供学术养料。
(3)行动—策略部分,指意识形态经由对历史与现实进行认知—阐释的方法来形成动员、指导、组织和证明一定行为模式的过程。进入专题: 中国宪法 问题域 学术逻辑 。在对实践问题域的具体解释时,笔者在逻辑上依然以解释→问题→对策为顺序展开,但在内容上则以对中国宪法的现实制度与制度现实的解释为主,因为所谓的问题与对策已经隐含在解释之中,故不再对问题与对策做出解释与分析。所谓哲学路向,就是指对诸如主权、宪法权利、宪法权力这些核心概念的义理进行哲学意义的追问,或者说对其做出哲学思辨和拷问,进而获得形而上学性质的结论。
在本文中,笔者将中国宪法研究的学术逻辑链条依次区分为基本与内生问题域、扩展问题域与实践问题域,并对每个问题域的内涵与相互关联做出了相应的解释。[①] 如果田文所存在的缺陷不是笔者的主观臆造,那么,我们要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关于中国宪法研究的成果,初看可能会给人以良好的感觉,而若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或缺陷?在笔者看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学术逻辑上存在着深刻的断裂与任意的跨越,其具体体现就是缺乏关于中国宪法研究问题域的区分,从而没有在论证上形成前后相继、逻辑井然的学术链条。
所以,这是一个繁难与艰深的问题。在建构这一图式及应用图式的过程中,笔者重点参照了赵汀阳研究员《第一哲学的支点》(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一书中的相关内容。第四个层面是改革,表明中国走的是改革之路,而不是革命之路,更不是因循守旧的回头之路。相较于相关学者所使用的立宪时刻,从专政角度来解释中国宪法文本的性质,则更具有内在视角的优势,因为中国宪法文本本身就有关于专政规定,而立宪时刻不仅超越了中国宪法文本,而且由于未能从中国宪法内在视角赋予立宪时刻中国式的内生意涵,所以容易陷入重形式而轻内涵的弊病。
对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构建,笔者将在《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学理化构建》中做出详尽的讨论。在中国政治社会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或许没有人会否认我们所指涉的中国国家主权概念是由西方输入进来的。[④] 更为详尽的解释,可参见韩秀义:《文本?结构?实践:中国宪法权利二重属性分析》,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那么,中国宪法性质究竟是法律还是政治,甚或其他?这首先就需要找准解释的切入点。
[⑧] 依据陈峰博士的文献梳理,笔者将这三个核心概念的关系提炼为:主权的绝对性容易导致工人阶级的形成与抗争的激进,主权的相对性容易阻止工人阶级的形成并使得工人的抗争较为温和,或者说,主权绝对会激发工人的政治权利,主权相对会促进工人的经济权利。就中国国家主权的内生性意涵而言,可以从对主权的解释与建设两个方面入手。
主流意识形态的内核符号是共产主义与马克思主义,而内核符号的识别标志则是社会主义道路与共产党的领导。[13] 详见韩秀义:《中国宪法实施的三个面相——在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之间》,载于《开放时代》2012年第4期。
但上述这些考虑与笔者以政体结构结构为依托的解释有所不同,故此说明。第二,实践问题域对形成理论范式的涵养作用。也正因为知识可被证伪,它才具有了科学性。但知识不能被思想所证成或证伪,而只能为另一种或另一类知识所证成或证伪。笔者曾强调指出:政治宪法学、宪法社会学与规范宪法学实际上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反而能够形成学术合力,从而为开创中国宪法研究的新景观、新气象奠定基础。第二,以内核稳定与边层变动为逻辑的政策释放机理。
三、扩展问题域:中国宪法研究学术逻辑链条的中间环节及解释 对应基本与内生问题域,扩展问题域的内涵可从两个层面做出形式化的归纳,即基本问题域的扩展(以下称基本问题扩展域)与内生问题域的扩展(以下称内生问题扩展域)。治理主权系统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一府两院系统,支持治理主权系统的最为微观的单位是公民。
若能达此目标,则意味着中国宪法研究的成熟,意味着已经开创了中国宪法研究的新气象,意味着可以为中国宪法研究学术逻辑链条中实践问题域的扎实展开与推进提供成熟的理论与思想支持。伴随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与八二宪法颁行三十周年,各种关于中国宪法问题的回顾、反思与展望的文字如潮而出,令人目不暇接。
另外,笔者在阐释解释、问题与对策的过程中,不可能涉及现实制度与制度现实的全部内容,而只能依据笔者的偏好为标准选择相关内容,从而展开个案式的学术操作。笔者的问题意识即源于此。
若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各国的主权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需要附着在某个人或机构上,这事实上就是关于主权的一项基本原理。可若仅仅停留在基本问题域,这样的宪法研究还不是真正的中国宪法研究,因而需要将研究的视角延伸到内生问题域,从而在实体内容上去廓清、去添加相关概念的中国式内涵。在朝贡体系已经崩溃的情况下,中国主权建设显然不能依托这一制度体系,所以,就需要把中国作为一个总体置于新的世界关系或海洋关系之中,从而在国际关系的范畴内严格区分内外,将中国从一个无分内外的多元民族和文化的帝国转化为一个主权国家,[2]731但在由帝国转向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并不意味着支撑已经崩塌的朝贡体系的统治与治理之道就不再发挥建设性的作用,恰如汪晖教授所说: 内外观的转变并不意味着传统朝贡体系及其礼仪系统丧失了意义。如果要解决问题,就需要重新考虑以往对中国政体结构界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由此形成一种能够包含执政党与人民政协的新的研究范式。
为了减缓这种学术操作的繁复,通过选择相应的具体议题并在对该议题的阐释中具象化概念之间的关系,或许是一条可行的扩展途径。无论是中国公共政策的发展,还是中国政治的发展,尤其是中国现代化的进程,都呈现出了渐变的特征。
有学者主张在中国宪法研究中可淡化甚至放弃对主权或制宪权问题的研究,虽然这种主张具有划定宪法学研究边界进而与其他学科相区分的学术用意,但这种想法却经不住中国宪法现实制度与制度现实的检验。 五、简短结语:中国宪法研究品质的保证 为了保证中国宪法研究具有优良的学术品质,非要遵循相应的学术逻辑不可。
但由于笔者已经对中国宪法研究本身所应涉及的中国主权、宪法权力、宪法权利、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宪法实施方式等问题做出了相应解释[12],故在此不予赘述,从而直接论及扩展问题域的学术意义。汪晖教授对此解释到: 当欧洲国家利用欧洲国际法来推销它们的主权概念时,确认主权的含义既不是指清代是否是一个合法的统治实体,也不是指它是否是一个获得西方国家承认的、具有签署条约能力和权威的主体。
[⑨]通过比较寻找共性,其实质就是对宪法学基本(与内生相对)概念内涵的扩展,扩展的成果就是通常所说的宪法学原理。在对扩展问题域之核心即扩展内涵做出解释之后,为了使解释更为全面,本应对基本问题的扩展域或内生问题的扩展域进行实体意义的学术演练,以便使作为中国宪法研究学术逻辑链条中间环节的扩展问题域更加有血有肉。对中国宪法的现实制度的解释,笔者主要围绕中国现行宪法的性质展开。[11]10 陈明明教授以实证描述为基础解释了主流意识形态在三个维度上的变化,并分析了主流意识形态变化的机理: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总的说来主要发生在边层,在内核方面相对稳定,尽管边层的变化一直在影响着内核的变化。
[17] 详尽解释可参见:韩秀义:《文本?结构?实践:中国宪法权利二重属性分析》,载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6]100—101如果要对主权的本体内涵做出扩展性阐释,那么就需要对这三种主权概念之间的关系做出相应的扩展性解析,进而言之,这三种主权概念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彼此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影响?[⑦] 所谓不同核心概念及其次一级概念间关系的认知扩展,就是指立足于两个或三个核心概念,就这些概念及其次一级概念间的关系做出相应的学理认知与关系判断,以丰富或加深对核心概念及其次一级概念之间关系的理解与解释。
在基本问题域中,尽管这些概念或范畴是具体的,但这种具体实际上还停留在形式与抽象层面,比如:对于主权概念,当然可在其前面加上人民这一限定,但人民究竟是什么、怎样识别、如何代表,恐怕在不同类型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解释与回答,这样就有必要进入内生问题域。而思想之间的竞争往往是合理与否之争,由于每种思想都可能都会具有相对合理性,所以思想之争的结果往往是对特定思想的修正与相关思想的融合。
面对各种各样的观点,笔者感觉田雷博士一文(以下简称田文)尤为富有趣味,即正向上的启示或冲击与负向上的缺陷袒露或学术逻辑链条的深刻断裂之并存。在这一意义上,笔者主张在考虑中国国家政体结构时,需要将执政党与人民政协纳入其中,这样中国的国家政体结构就由五个主体所构成,而按照一体二元的中国宪法理论分析框架,执政党与人民政协是构成中国政治主权系统的两个重要部分,而人大、国务院与司法机关则是构成中国治理主权系统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政治主权系统具有支配与统摄治理主权系统的地位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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